(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014-1号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法定代表人彭习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国林。被告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沿河大道(城北江汉名居D座6楼)。法定代表人王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三才、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予以查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现因被告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CDJ2015010**号房屋作为担保,请求对已保全的部分房屋进行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北侧1幢(东城国际)-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500.2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CDJ2015010**号)进行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仙桃市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127号东城国际51套住宅的查封(附:解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刘汝梁代理审判员任婕人民陪审员叶方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谢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