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继梅与刘念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继梅,刘念谷,刘子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韦继梅被告刘念谷第三人刘子敏韦继梅诉刘念谷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韦继梅于2015年12015年5月19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继梅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继梅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0元。审判长 审判员 覃思斯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冬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