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现代吉普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街门前附近,与闫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车损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81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现代吉普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街门前附近,与闫某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车损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81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57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2月9日20时50分,李某某驾驶一辆现代吉普车沿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街门前时与闫某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出租车驾驶人闫某某指认李某某酒后驾车并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李某某已与受损车辆车主闫某某和解,一次性赔偿闫某某人民币5700元。3、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情况。4、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李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08.81mg/100ml。5、证人闫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9日20时50分左右,他驾驶一辆出租车沿某某街由某某街开往某某街方向,在某某烧烤门前,他停车拉了一个客人,正要起车的时候,他左侧有台吉普车强行向右挤,和他车刮上了。事故之后,他看见一个穿绿衣服的男子从他对方车上下来,就是他开的车,然后他也下车了,距离他几米远的时候他就闻到对方车的驾驶员身上有酒味,他就报警了。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9日中午,他给李某某打电话约晚上吃饭。晚上8点多,他到李某某家楼下(南岗区),李某某驾驶现代牌吉普车出来接他去某某街烧烤店。在停车时撞上了一台出租车,出租车驾驶员报警,民警将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带回交警队。当时他没看出来李某某喝酒了,当时是李某某开的车,他坐副驾驶。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4年12月9日20时50分许,朋友张某某到他家找他去吃饭,他驾驶一辆现代吉普车,张某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到某某街某某烧烤店。在停车过程中撞上一台出租车,对方驾驶员报警把他带到交警队。他驾车前喝酒了,是下午两点开始喝的,喝了四瓶啤酒,一直喝到下午三点多。他对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他体内乙醇含量108.81mg/100ml,属于醉酒范畴的结果认可。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的自然信息及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某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