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翁小华、钱金妹与钱通生、钱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翁小华。原告钱金妹。被告钱通生。被告钱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小华、钱金妹与被告钱通生、钱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小华、钱金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小华、钱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翁小华、钱金妹负担。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