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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翁小华、钱金妹与钱通生、钱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翁小华。原告钱金妹。被告钱通生。被告钱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小华、钱金妹与被告钱通生、钱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小华、钱金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小华、钱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翁小华、钱金妹负担。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