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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唐志福与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福,张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唐志福,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集安市清河镇。被告:张建新(曾用名张新建),男,汉族,农民,现住两江镇。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福诉被告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唐志福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凤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