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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军与周国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周国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刘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何大明,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国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9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刘军诉被告周国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