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军与周国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周国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刘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何大明,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国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9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经开区。原告刘军诉被告周国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