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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游桂润、谢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游桂润,谢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57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游桂润,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谢佛莲,女,1980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游桂润、谢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8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游桂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3,141.90元;被告游桂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暂计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1,620.5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9,568.94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人民币394,762.4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执行贷款利率加收50%计息);被告谢佛莲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若被告游桂润、谢佛莲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以被告游桂润所有的车牌号沪为KF3229、发动机号XXXXXXXXN54B30A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游桂润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游桂润、谢佛莲继续清偿;若被告游桂润、谢佛莲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就编号为XIXXXXXXXX的存款单项下的存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存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由被告游桂润、谢佛莲继续清偿;存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游桂润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8,375元,由被告游桂润、谢佛莲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游桂润、谢佛莲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游桂润、谢佛莲下落不明,且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桂润名下车牌号为KF32**的车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