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嫦淑、郭光生、路胜伟、徐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嫦淑,郭光生,路胜伟,徐伟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9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孙嫦淑,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光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路胜伟,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伟新,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嫦淑、郭光生、路胜伟、徐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嫦淑、郭光生、路胜伟、徐伟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嫦淑、郭光生、路胜伟、徐伟新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国卿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