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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修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修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66号罪犯段修龙,别名段超、乳名凤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修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七千五百一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六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段修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修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段修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于2014年11月履行民事赔偿二千三百元。本院认为,罪犯段修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修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