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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文飞与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821号时间:2015年5月15日地点:孤山法庭审判人员 :郝振荣书 记 员 :韩引弟当事人原告杨文飞?我院在审理原告杨文飞与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杨文飞负担。?原告听清了没有被:听清了。?核对笔录有无出入被:无出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