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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光纯与涂梅、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纯,涂梅,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67号原告刘光纯,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涂梅,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幢5-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纯与被告涂梅、被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光纯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懋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