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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花粉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姚花粉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姚花粉。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花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尤清波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世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