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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赵艳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赵艳敏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芬,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