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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刘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83号盛典商务11楼。法定代表人吴永刚,经理。上诉人刘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向上诉称,被上诉人��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且,本案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保定市曲阳县文德乡,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北区22-3-401,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2014)石劳人裁字第6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注册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83号盛典商务11楼,因此原审认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