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甬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甬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10号原告: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军。委托代理人:郑同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甬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讼代表人:段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甬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航国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叶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