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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晓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杜晓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祥,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杜晓旺,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晓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