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杜伯煨与广州市花都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丰、蔡广锋、马小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伯煨,广州市花都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丰,蔡广锋,马小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伯煨,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广锋,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玲,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红珠路15号首层之三。上诉人杜伯煨与被上诉人张丰、蔡广锋、马小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伯煨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杜伯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伯煨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为869元,由上诉人杜伯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怡代理审判员 余 盾代理审判员 蔡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和念陆洁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