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坤元与张军、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461号原告朱坤元。委托代理人刘静。(特别授权)被告张军,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彭极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壹标。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壹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坤元与被告张军、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坤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朱坤元申请撤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427元。审 判 长 孟 杰审 判 员 潘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