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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剑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剑,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孟剑,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黄元南路1号-14号,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铁路巷,身份证号340323198009300057。本院在执行孟剑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孟剑自愿撤回(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