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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审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于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万泽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美,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4)3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刘永涛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