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央诉被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央,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1号原告:高建央,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东望山乡金园公司一街4排15号。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下峪镇庄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6489739-9法人代表人:高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会,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央诉被告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建央负担。审 判 长 :郭新智代理审判员 :杜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崔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