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宁方柱与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方柱,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宁方柱,宁阳县南宁煤矿退休职工。被告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宁矿业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南宁村。法定代表人刘新华,南宁矿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方柱与被告南宁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方柱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方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刘 新审判员 蔡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