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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685号原告谭某。被告杨某。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永辉、浦恩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21日在盘县断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黔盘结字XXX,于2012年6月16日生育男孩谭某某。原被告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7月24日,被告因赌博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负气离开原告和孩子,原告曾多次到贵阳、水城及红果等地寻找均无结果,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外出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所生男孩随原告生活没有争议,故无需明确孩子抚养权。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无个人财产纠纷。原告谭某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两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盘县断江镇沿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某于2013年7月24日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7月21日在盘县断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黔盘结字XXX,于2012年6月16日生育男孩谭某某。2013年7月24日,被告离开原被告居住的地方(贵州省盘县断江镇沿塘村)后,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外出后,至今未归,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郭 懋人民陪审员  黄永辉人民陪审员  浦恩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