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马春利、马上久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马春利,马上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住址;庄浪县水洛镇滨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马廷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双平,系该行万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春利,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马上久,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朱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春利、马上久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清偿借款义务,现本案申请执行。给被执行人马春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马上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上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的账号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张家成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