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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龙,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龙,男,194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聂村。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职务主任。上诉人王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聂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07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红旗路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显示企业是其出资开办的,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邢 燕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