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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纪光荣、赵孔全与纪光荣、赵孔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光荣,赵孔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纪光荣。委托代理人:初明峰,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孔全。再审申请人纪光荣因与被申请人赵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菏商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纪光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学 忠审 判 员 蒋玉��代理审判员 李 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 仰 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