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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37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