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37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