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日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日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18-2号原告:珠海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日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丹君。委托代理人:陈文俊,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日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原告珠海市双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洛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