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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春联与李伟建、李淑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建,徐春联,李淑青,程智斌,程玉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建。委托代理人:周献飞,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联。委托代理人:施天荣,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淑青。原审被告:程智斌。原审被告:程玉妥。上诉人李伟建为与被上诉人徐春联、原审被告李淑青、程智斌、程玉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291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伟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6元,减半收取10973元,由上诉人李伟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