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超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3层。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四川超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蒲阳镇金藤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士开,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超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33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3371元。二、终结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