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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叶宏基与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宏基,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叶宏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猛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