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米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