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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米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