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紫悦与蒋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杨紫悦,务农。委托代理人赵绍峰,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灵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紫悦诉被告蒋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紫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紫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唐咸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廖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