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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紫悦与蒋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杨紫悦,务农。委托代理人赵绍峰,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灵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紫悦诉被告蒋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紫悦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紫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唐咸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廖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