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新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国际物流园B10-5栋。负责人雍佩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凯,系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苏新红,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