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利,姜喜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刘振利,女,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银河小区。被告姜喜昌,男,1979年2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永平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利诉被告姜喜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