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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利,姜喜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刘振利,女,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银河小区。被告姜喜昌,男,1979年2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永平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利诉被告姜喜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