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明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299号罪犯刘明明,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勃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5月29日该犯入七台河监狱服刑。服刑中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外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残刑十一年三个月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外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与原犯抢劫、盗窃罪、故意伤害尚未执行的刑期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哈刑执字第19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刘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明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明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收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明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明明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