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振峰、邢振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振峰,邢振伟,呼冬燕,许广玲,邢金国,赵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告:邢振峰被告:邢振伟被告:呼冬燕被告:许广玲被告:邢金国被告:赵震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振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聊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增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