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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杨某某,女,1930年11月18日生。被告刘某甲,女,62岁,系原告长女。被告刘某乙,女,60岁,系原告二女儿。被告刘某丙,女,58岁,系原告三女儿。被告刘某丁,男,56岁,系原告长子。被告刘某戊,男,52岁,系原告二儿子。被告刘某己,男,50岁,系原告三儿子。被告刘某庚,女,46岁,系原告四女儿。被告刘某辛,男,42岁,系原告四儿子。被告刘某,女,40岁,系原告五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