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军与张小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张小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赵军,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光武东路万家园小区。被告张小仿,女,汉族,系南阳市光武东路柴庄路口海天浴池业主。原告赵军诉被告张小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来新群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