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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军与张小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张小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赵军,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光武东路万家园小区。被告张小仿,女,汉族,系南阳市光武东路柴庄路口海天浴池业主。原告赵军诉被告张小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来新群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