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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俊与海明敏、唐丽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俊,海明敏,唐丽,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XX,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XXX,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274号申请人郭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夏峰,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明敏,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唐丽,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华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被申请人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被申请人宁夏鑫海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被申请人X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XXX,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XXX(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郭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27238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27238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