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继生与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生,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6号原告:周继生。委托代理人:叶益文,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坊路75号。法定代表人:雷锦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生与被告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生撤回对被告温州市雷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继生负担。审 判 长 王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