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函秋申请执行成都市盛加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冬梅、曾蜀、涂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函秋,成都市盛加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冬梅,曾蜀,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5-4号申请执行人李函秋。被执行人成都市盛加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红。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展春。被执行人涂冬梅。被执行人曾蜀。被执行人涂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30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李函秋申请执行成都市盛加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冬梅、曾蜀、涂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涂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房屋予以查封。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涂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