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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留常与马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留常,马留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留常,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留群,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元松,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马留常因与被申请人马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留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