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留常与马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留常,马留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留常,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留群,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元松,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马留常因与被申请人马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留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