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岳增顺与姚纪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增顺,姚纪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岳增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纪亭,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增顺与被告姚纪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增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增顺自愿撤回对被告姚纪亭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增顺撤回对被告姚纪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增顺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