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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占斌与刘中华、赵海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占斌,刘中华,赵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54-1号原告申占斌,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中华,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海民,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申占斌与被告刘中华、赵海民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