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闻东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东松,张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闻东松,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永,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张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东松诉被告张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