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彭恺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恺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413号罪犯彭恺龙。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佛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恺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4月24日投入广州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刑执字第6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55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4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恺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彭恺龙减刑十六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恺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能履行原判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恺龙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