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文明与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文明,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章文明,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建机构代码:66926509-4。法定代表人林诚嘉,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文明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2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文明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5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20日计起)、代垫受理费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