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俊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信用卡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俊,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责人张青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上诉人石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晓奇审 判 员 金 花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