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10—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伟),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安徽全森木业责任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在安徽全森木业责任公司收入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